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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2

        1、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对此,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可。一方面,不应为了强调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而主张故意伤害罪不得出于流氓动机,因为出于可以理解的动机故意造成轻伤的,能够成立故意伤害罪,出于流氓动机故意造成轻伤的,跟更够成立故意伤害罪。

        2、在公众场所追逐、拦截妇女的,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应当认定为本罪,而不得认定为强制侮辱罪。追逐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拦截行为可能同时出反非法拘禁等罪,辱骂他人造成严重结果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侮辱罪,对此均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3、强拿硬要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完全可能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对此应从一重罪处罚。

        4、行为以聚众方式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完全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的犯罪构成,因而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5、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6、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成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7、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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