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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案例详解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20

   2014年9月,被告人包某与他人合作在某市注册成立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包某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底至2015年间,包某虚构新得力投资有限公司有某路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改造工程、收购某市某煤矿、投资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3.3某厦项目原始股等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手段,先后骗取65人共计人民币2.88亿余元。除部分款项用于该公司的投资经营、日常开销、为公司及本人购置房产、支付部分被骗人高额回报外,某部分款项被包某挥霍,造成经济损失2亿余元。

 

  【法院判决】

 

  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二中刑初字第02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包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包某未提出上诉。

 

  (二)范某集资诈骗、龙某、安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范某伙同其姐姐樊某(在逃)谎称秸秆颗粒燃料饲料项目可获得巨额利润、社员入社投资购买农用机械设备可获得国家高额补贴、向其合作社投资入社可获得高利息回报等,以“某省某市某镇某农民合作社”名义,先后在某省某市和某省某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中,在某市骗取82人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在某市骗取36人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被告人龙某、桂某、范某在某地区非法募集资金的负责人员。龙某参与宣传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安某参与宣传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范某伙同龚某、廖某(均另案处理)、杨彦飞(在逃)等人先后在某省某市、某省某市注册成立某市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和某分公司。范某等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虚构该基金产业可产生巨额利润的事实,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从而以投资基金形式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其中,在某市骗取111人共计人民币599余万元,在某市骗取104人共计人民币550余万元。

 

  综上,被告人范某共计骗取人民币3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某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安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某、龙某、安某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反思与启示

 

  北京刑事律师认为,上述两案均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第一个是一人作案,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第二个是多人共同作案,因主观目的不同,范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犯罪后果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某。现主要对两案中涉及的集资诈骗罪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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