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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力归还本息,仍虚假宣传以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个案评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20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间,崔大某等三人以某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公司实力,用后期收到的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致使829人被骗人民币3327万余元。

 

2015年6月1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大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弟弟崔某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马茹梅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北京刑事律师点评:以动植物种植、养殖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是当前非法集资主要形式之一。这种形式往往采用签订买卖、委托种植、养殖合同,并承诺以约定的价格回收方式来吸收社会公众投资,集资人往往会对种植、养殖的项目具体情况、未来的收益率等作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某某公司采用签订销售、委托养殖和回收三个合同的方式掩盖了该公司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承诺还本付息的本质,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崔大某、崔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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