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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包裹藏在被害人屋内的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19

   张甲承包某河段大堤工程,被告人孙乙有一台挖土机在该段作业,被害人张丙也有一台挖土机在该段作业。

  2008年6月20日下午2时许,孙乙找张甲准备结算工程款,到张甲租住的房子里午休(从现场勘验图反映:三间平房、院左侧有一简易棚,院子和院墙),约3时许,被害人张丙与张甲联系将其挖土机调走不再施工,并到张甲租住的房子里将其驾驶员住宿的被褥等用品搬走,当时孙乙睡在张丙驾驶员的床上,张丙便叫孙乙起来把床上的被子和席子拿走,孙乙继续在睡觉。

  张丙把东西搬上车后,张甲将其送走后到院子里的厕所解手。孙乙接着也就起床,发现床上有个包,见屋内没有人,院子里除了张甲在厕所里解手,没有其他人,就把包放进院内简易棚里一塑料袋里面,想等没有人的时候拿走。后与张甲一起准备到工地看看。两人步行五六分钟,张丙开车追回说包丢了,问二人是否看到,并说包内有1万多元钱。孙乙当时没打开包看里面有何东西害怕被诈说没看到,后张丙报警。

  派出所将孙乙等人叫到派出所讯问,张丙等人在张甲租住的房子里面继续寻找,到次日早上7时许在院子内的简易棚内的塑料袋内将包找到,包内财物没动。经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现场清点,包内有现金13700元,还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8时许,被告人孙乙承认包被他藏起来了。

  【律师评析】

  盗窃罪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务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首先该秘密窃取行为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的,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罪。从侵占罪的行为结构“合法占有+非法侵吞”出发,可以看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持有或者说接触对象物之际是否属于合法占有的状态。如果回答是肯定,则可能是侵占的问题;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可能是盗窃罪的问题。因为盗窃罪只能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只能是侵占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他人财物。也就是说,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财物权利人占有以及由谁占有。案件中,张丙遗忘的包裹是否属于被告人孙乙合法占有的财物,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被告人孙乙既非财物的所有人,也非财物的保管人、持有人,那么他就失去了对财物合法占有的前提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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