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占有的财物中的“占有”是指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有着很大的区别,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还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当然,虽处于他人支配领域外,但存在可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他人占有的财物。例,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有他人占有。再者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案件中张丙的包裹即使为遗忘物,暂时丧失了占有,但是该包裹遗忘的地点也是张甲租住的房屋内,该房屋及其所属财产都应属于张甲的支配范围,被告人孙乙并没有占有和支配该包裹的权利基础。 另外盗窃和侵占的一个区别就是犯意产生的时间是在持有财物前还是后。被告人孙乙取得皮包是“看到皮包——产生占有目的——取得皮包”这样一个过程,而不是“拾得皮包——产生占有目的”的过程,因此,其犯意产生的时间是在持有财物前,也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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