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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