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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2

        《受贿案件意见》第10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情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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