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意见》第6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收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第11条指出:“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由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薪酬,相当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国有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不限于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