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成为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自身的职务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首先,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不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只要立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事实斡旋行为即可。
其次,接受他人请托,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包括放弃)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财物是行为人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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