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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财”的行为性质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1/29

        从行为性质而言,收受财物是“事前”还是“事后”,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就主观故意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就完全可能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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