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形式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做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成立本罪的数额与情节条件是:
(1)个人非法吸收(包括变相吸收,下同)数额在2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