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不能按犯罪处理,一般以教育为主,必要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对于表现为借贷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凡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按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按民事纠纷处理。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注意分析以下事实:借用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相互关系;借贷关系发生原因;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借用人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际行动。 2.本罪与特定诈骗犯罪的界限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刑法根据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特征、犯罪对象特征、诈骗行为的手段特征,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具有诈骗特征的犯罪,并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具体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侵犯财产罪一章以外的其他诈骗罪,是特殊诈骗罪。凡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诈骗犯罪构成的,按特定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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