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伪造货币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2.06.07 审理程序:再审 摘要:原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零陵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敏、韦谦助、屈德田犯伪造国家货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案,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81)法刑字第32号刑事判决,谢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屈德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韦谦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敏、屈德田不服,向原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前身)提起上诉,该院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作出(81)刑二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屈德田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永中法立刑监字第6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罪刑情节: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诈骗罪 刑罚:被告人谢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屈德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韦谦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赔偿:无 2、李长岭非法经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合同诈骗案 (精选) 案由分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非法经营罪、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1.10.10 审理程序:再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第 189 条 【条文释义】 摘要:原审被告人李长岭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合同诈骗罪及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赵锦龙、尚天然、赵锦名、周长孝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上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长岭、赵锦龙、尚天然、赵锦名、周长孝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驻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李长岭之父李学道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109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罪刑情节:明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执行职务、共同犯罪、主犯、首要分子、假释、其他、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追缴 判定罪名: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罚:被告单位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被告人李长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赵锦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尚天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赵锦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周长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民事赔偿: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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