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 只要客观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成立集资诈骗罪还要求数额较大,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2、责任刑事为故意,此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印尼、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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