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改革的严重问题,职务犯罪向来是顽疾难愈。预防腐败、打击职务犯罪已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司法实践中正确审查、认定证据是惩治职务犯罪、及时高效地审理好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是解决职务犯罪问题的重要导向。 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下列证据认定原则: 1、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们从法律上确认职务犯罪证据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也就是说,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关键看其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证据效力如何,关键看其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程度。所以,确认职务犯罪证据,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述一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供述一致应该包括下列内容:(1)行为发生的时间叙述一致;(2)行为发生的地点叙述一致;(3)行为发生的情节叙述一致;(4)行为发生的原因叙述一致;(5)行为发生的结果叙述一致。 2、侦查阶段收集程序合法原则 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材料不能被确认为认定职务犯罪的证据。首先,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合法性的首要条件便是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都不是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次,职务犯罪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哪种证据形式,如果确认程序违法材料的证据效力,将会助长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的产生,更不能达到准确地运用证据定罪量刑的目的。 3、重要证据的严格认定原则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它的获得客观上以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等书证、物证为前提。在客观实物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由于犯罪嫌疑人特有的心理作用,很难如实供述而且还有翻供的可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样一方面要采取政策攻心、实物证据展示等方法迫使其交待罪行,更重要的是加快收集其他可以认定案情的证据。司法实践中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又不能“唯口供论”,更要防止其翻供。对这种证据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考察其认罪的态度、悔罪的表现以及供述是否符合情理,以确定其可靠性。 2、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即对“口供”的收集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前后庭审口供的对比,进行验证。 3、以犯罪案件中的帐目、受贿的款、物等实物证据及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检验口供的真实性。 4、实行庭审质证制度,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质证确定其真实性。 5、审查证据的获得的程序是否合法。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中,嫌疑人一般权高位重,作案后往往利用职权威胁、阻挠知情人检举揭发,有的知情人害怕打击报复、害怕受到威胁、恐惧其既得利益和将得利益受损或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加之我国法律无证人强制作证规定,多数证人不敢或不愿意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容易反悔,证据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证人证言有真实的一面,但虚假性也较大。为此,在职务犯罪中查证证人证言时,首先要查清证人与疑犯的利害关系,包括工作关系、情感关系和利益关系,考查证人作证时的心理、意识状态及其平时的、一惯的品行和受教育程度,考察其证言的可靠性。同时还应审查司法机关是否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况,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确定其客观性、真实性。 职务犯罪中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票据、来往的书信等书证,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贿赂物等物证,是最重要的犯罪证据。虽然它们属于间接证据,但却是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最有力的工具。对它们的认定,主要应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借助于其他证据进行鉴定、甄别、比较、印证。同时可能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 另外,对于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更重要的是把它们结合起来,综合判定,通过对比、印证等方法确定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正确地认定案情,惩罚犯罪,并通过对犯罪的惩罚,起到对他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