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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 核准6罪犯死刑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9/27

国际禁毒日临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这四起案件的制造毒品罪犯夏志军、何平全,走私、运输毒品罪犯王正元、朱玉峰,贩卖、制造毒品罪犯刘巍,贩卖毒品罪犯李德忠等6名罪犯依法核准死刑。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0928件,同比增长16.4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56125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7462人,同比增长8.78%,重刑率为31.1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4.81个百分点。从审判情况看,我国的毒品主要来自境外,以“金三角”缅北地区为主,但在境内制造氯胺酮等毒品犯罪也呈严峻形势;涉案毒品中,传统毒品海洛因、鸦片的比重,2009年为58.79%,同比下降7.09个百分点,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类型毒品,2009年占39.72%,同比增长7.15个百分点,毒品种类多、新类型合成毒品多的特征明显。

下面是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情和判决情况:

夏志军、何平全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志军,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无业。2001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何平全,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徐祥平,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农民。199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8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翠彬,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何方明,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勇,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游超,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农民。2001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平,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农民。

2007年三四月间,被告人夏志军与何平全预谋制造氯胺酮,夏介绍何向四川省成都市鑫新科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业务主管被告人王平购买制毒所需设备和原料。同年4月底,何平全找王平购得制毒设备和原料,利用夏志军提供的羟亚胺和传授的工艺流程,雇请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陈勇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自己家中制造氯胺酮约20千克。

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何平全找被告人王平购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军提供的羟亚胺,雇请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乡杨翠彬家中制造氯胺酮约20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何平全找王平购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军提供的羟亚胺,雇请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及夏志军介绍的被告人游超及张波(已另案判刑)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何方明家中制造氯胺酮37.138千克。夏志军与何平全将这些毒品运至何的暂住地藏匿,后被查获。

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何平全与徐祥平租赁了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的一处厂房。何平全从王平处购得制毒设备和原料后,利用被告人夏志军提供的羟亚胺,由徐祥平组织杨翠彬、何方明、陈勇、游超等人在该厂房内制造氯胺酮。同年6月2日晚,公安人员在制毒现场抓获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游超,当场查获氯胺酮246.2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褐色液体1 018千克和制毒设备、原料。后公安人员根据何平全的供述从其暂住处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4发。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在夏志军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3发及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78.64克、含麻黄素成分的淡黄色粉末611.33克。

综上,被告人夏志军、何平全伙同他人先后4次制造氯胺酮共计320余千克,案发后查获氯胺酮280余千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志军、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游超违反毒品管制规定,非法生产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平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设备和原料,其行为亦构成制造毒品罪。夏志军、何平全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夏志军、何平全、徐祥平系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方明、陈勇、杨翠彬、游超、王平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夏志军、何平全制造氯胺酮320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还非法持有枪支,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夏志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何平全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系自首,对该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游超亦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夏志军、何平全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徐祥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何方明、陈勇、杨翠彬、游超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王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王正元、朱玉峰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正元,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无业。198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玉峰,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翟建海,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胡德彪,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农民。199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平,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农民。

2008年3月初,被告人朱玉峰指使帅建飞(已另案判刑)从缅甸走私毒品。帅建飞将毒品携带入境后,在云南省景洪市将毒品交给尹蜀鹏(已另案判刑),并安排尹乘客车运往云南省开远市。同月10日0时许,当客车途经云南省宁洱县一收费站时,公安人员当场从尹蜀鹏携带的旅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000克。

同年4月初,被告人王正元在缅甸组织毒品货源后,由被告人朱玉峰安排孙大国(已另案判刑)在缅甸接取毒品。同月9日,孙大国指使他人将毒品运至境内,在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交给马胜昔(已另案判刑),由马胜昔运往景洪市。当日18时20分,马胜昔在打洛镇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1.821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正元在缅甸安排被告人朱玉峰让孙大国将上批剩余毒品运至境内。同月19日,孙大国指使他人在缅甸将毒品交给张科锋、刘乐锋(均已另案判刑),由刘乐锋驾驶摩托车在前探路,张科锋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跟随,运往景洪市。当日21时53分许,张、刘在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张科锋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5 430克。

同年5月底,被告人王正元将一批毒品偷运入境,并让被告人朱玉峰派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接货后运往湖北省武汉市。6月2日,朱玉峰指使被告人翟建海到昆明市接收了毒品,并于同月4日下午交给被告人胡德彪带来的被告人王平,胡又让王平将毒品交给与王平同来的黄小芹(另行处理),由黄携带毒品乘客车运往开远市,翟建海同车监视。后翟、胡、王、黄四人在昆明市汽车客运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小芹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 910克。同年7月10日,朱玉峰在云南省临沧市被抓获。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正元在缅甸将毒品藏在一件女式塑身衣内,让张少丽(另案处理)交给蔡明怡(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带入境内运往武汉市,并指使杨小玲(另案处理)监视蔡明怡。同月27日15时许,蔡、杨乘客车行至昆曲高速公路乌龙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蔡明怡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10克。

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正元将毒品分别藏在两件塑身衣内,让张少丽将毒品分别捆绑在李萍(已另案判刑)、李妹(另案处理)身上带入境内运往武汉市,并安排熊忠宝(已另案判刑)监视。次日18时40分许,李萍、李妹乘客车行至景洪市小勐养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二人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 712.2克。同月30日,王正元在缅甸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王正元先后5次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5.7832千克;被告人朱玉峰先后4次指使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8.161千克。案发后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2.7832千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将甲基苯丙胺走私入境并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王平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正元、朱玉峰走私、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正元还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运输毒品,且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翟建海、胡德彪、王平运输毒品数量大,鉴于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王平系从犯,对翟建海、胡德彪酌予从轻处罚,对王平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王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刘巍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巍,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无业。1988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迂飞,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无业。200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侯瑛,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张朝刚,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聂兵,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关德鑫,男,满族,1964年6月8日出生,无业。200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志顺,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宝璠(fán),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金龙,男,回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巍与迂飞合谋制造海洛因勾兑液牟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由刘巍出资,二人共同或由迂飞单独数次购买海洛因共1 050克,用作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刘巍先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伙同被告人侯瑛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又在新城子区雇佣被告人张朝刚将勾兑液装瓶封口,制成针剂。至案发时,刘巍等人共制造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3 560支(1.8克/支,共96.408千克)、600毫升瓶装勾兑液13瓶(约600克/瓶,共7.8千克)、矿泉水桶装勾兑液2桶(17.7千克)、2升瓶装勾兑液19瓶(约2千克/瓶,共38千克),合计约160 千克。其中张朝刚参与制造海洛因勾兑液2桶(重17.7千克)及针剂47 560支。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刘巍在沈阳市向被告人迂飞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20 500支、600毫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3瓶(折合针剂约3 900支)、2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9瓶(折合针剂约19 000支),向周巍、靳丹平分别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 000支、17 000支。

200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巍将制成的海洛因勾兑液贩卖给被告人迂飞,并将买毒“下线”介绍给迂飞。迂飞在沈阳市向靳丹平、周巍、王宏和被告人关德鑫分别贩卖1500支、1000支、240支和500支,并指使被告人聂兵向靳丹平、周巍、关德鑫分别贩卖960支、2000支和300支。

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聂兵在沈阳市多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16 000余支。

200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关德鑫在沈阳市3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800支。

2007年1月间,被告人刘志顺在广东省珠海市2次向被告人迂飞贩卖海洛因共计80克。

2007年5月间,被告人刘巍与高宝璠合谋制造氯胺酮。高宝璠在互联网上获悉被告人张金龙发布的出售氯胺酮制造技术的信息后,由刘巍出资,高宝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向张金龙学习制造氯胺酮技术,后高宝璠据此制造出氯胺酮1 54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巍与被告人迂飞违反毒品管制规定,结伙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进行贩卖,刘巍还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侯瑛、张朝刚、高宝璠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志顺、聂兵、关德鑫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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