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本条规定,遗弃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遗弃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但是也可以使用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造成困难,带来危害,仍拒绝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此本人提出质疑:基于没钱的原因而放弃给患者治疗的亲属是否已经触犯了遗弃罪? 显而易见,刑法第261条规定,对患病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遗弃罪。该法条并没有将“没钱的原因”作为法定不追究不处罚的情节,即没有例外也没有但书。 因此,即便没有钱,如果亲属拒绝给患者提供治疗支持,情节恶劣的话,就触犯了遗弃罪。 但,鉴于国家医疗市场化,医院、医生又完全有权拒绝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患者提供任何药物和治疗。患者因此而造成的死亡,医院、医生也有权拒绝承担责任,或者说,国家容许医院、医生拒绝承担责任。现实中,医院、医生每天都在拒绝没钱的患者,因此而死亡的人不计其数,但在司法实践中,医院、医生没有一例因此而受罚。既然国家容许医院、医生不承担责任,作为患者的亲属基于“没钱的原因”而被医院、医生拒绝治疗而无法给患者提供医疗支持的行为也必然为国家容许,在司法实践中,患者亲属也没有一例因此而受罚。 这就陷入了一个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国家为某种行为设定了罪名,另一方面国家又不追究触犯这个罪名的行为。 具体地说,一方面国家规定了对遗弃罪刑罚,而另一方面国家对基于患者或其亲属“没钱的原因”继而引发的“医院、医生拒绝提供治疗”,并由患者亲属实施的“拒绝给患者治疗的行为”采取不追究、不禁止、不处罚的容许态度。 国家到底如何解决立法和司法相矛盾问题呢? 要么国家修改法律,允许基于“没钱原因”为免罚的例外情节和但书。 要么国家改变医疗体制,规定国家医院、医生必须为无力支付治疗费的患者提供免费或象征性收费治疗。 否则国家容许犯罪这一荒唐现象将会持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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