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交通肇事撞死人,杭州飙车案的胡斌判3年,成都醉驾男子孙伟铭则被判死刑。(合成照片) 据《南方日报》报道,30岁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重伤的惨剧,被判死刑,成为交通肇事案中全国首例判处醉驾者死刑的案件。孙伟铭是否该判死刑?为什么有的交通肇事判死,有的却只判几年?肇事者究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面对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肇事,是否应该将其单独列为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对酒后驾驶,除了行政处罚和治安拘留,是否应该采取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手段加以约束和震慑? 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同样是交通肇事撞死人,杭州飙车案的胡斌判3年,成都醉驾男子孙伟铭则被判死刑。究其原因,判罚的罪名不一样———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而检察院起诉孙伟铭的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严重者可判处三至七年徒刑,后者极刑可高达死刑,无论是性质还是量刑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很多人原本都不太熟悉的罪名。但近期却频频见诸报章:如撞车勒索、撞车泄愤、飙车、盗窃沙井盖、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抢夺司机方向盘等等,其行为的共同特点,都是“漠视不特定公众人员安全”。 那么,孙伟铭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交通肇事呢?成都中院以3个依据来认定其是故意:无证、醉酒、逃逸。检察机关认为,孙伟铭醉酒驾车,在与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以高达134公里至138公里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市区道路上高速驾车,当日正值周末,车流和人流量都很大,此时的孙伟铭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已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广东省交管部门人士认为,对驾车撞人事故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光看车主是否撞死了人,关键还要看肇事情节以及法律规定。 各地对醉驾处罚裁量标准不一 据统计,全国的机动车辆已有1.7亿多辆,实际驾驶员数量比驾照要多,这其中自然就有小部分无证的“马路杀手”;广东全省机动车(含摩托车)约为1600万辆,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数量庞大。有数据显示,我国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以2008年为例,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万起,造成73484人死亡。这其中,因“酒”而亡的案例不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也就是说,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尽管醉酒驾车为《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但现实中却屡屡发生。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处罚轻重程度不一。有的醉酒驾车只以轻微违法追究。深圳不久前刚刚针对醉酒驾车者实行细化的统一裁量标准,配合执法的处3日行政拘留,拒绝执法的分别处5日、10日甚至15日的行政拘留,暴力抗法的将被累计处20日行政拘留。而南京最近出台规定,对醉驾出车祸者将吊销其驾照,且终身禁驾。 即便判处醉驾有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罪行也是轻重不等,孙伟铭被判死;同样是醉驾杀人的沈阳车主吴凯造成3死2伤被判7年;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只判了3年。有专家认为,对醉驾肇事者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裁量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判决的五花八门。寄望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弥补这个缺憾,恐怕并不是良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弹性过大。 增加“醉驾罪”震慑嗜酒车主? “目前的肇事成本还不至于让嗜酒车主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认为,如果对饮酒驾车行为不下“猛药”,就会因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警示和惩罚饮酒驾车的行为,势必造成交通肇事案频发。 根据司法实践,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院的做法是依据民事赔偿的结果量刑,如果能够充分赔偿或者达成调解结果,肇事者往往被判处缓刑。 陈辉律师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醉驾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对醉驾行为加重处罚。成都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也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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