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读者彭先生承包了某运输公司的一台大货车,今年4月份与另一辆运输汽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彭先生要求对方赔偿车辆修复费用和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但对方只答应赔修车费用,说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赔偿无法律依据,彭先生想知道这种说法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运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彭先生可以直接与肇事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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