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县纳直乡的班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因未尽安全检查义务,车后厢挡板突然弹开,打对正与其会车的摩托车驾驶员韩某头部,造成韩某当场死亡,近日,天峨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6日,被告人班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多功能拖拉机由天峨县林业局往南丹方向行驶。20时20分,韩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姚某、曾某与班某会车。班某超车占道偏左行驶,在韩某驾驶摩托车至班某拖拉机尾部时,拖拉机后箱插销突然断掉,车挡板弹开打对摩托车驾驶人韩某头部,摩托车当即失控侧翻在路边,韩某当场死亡,搭乘在摩托车后的姚某、曾某也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局部损坏。天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人班某主动赔偿韩某因事故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受害人姚某因事故受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45719元人民币,并用肇事车辆折价赔偿;赔偿受害人曾某因事故受伤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人民币6281元。并修复因事故损坏的摩托车,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班某作出书面谅解。 天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班某未对其驾驶车辆尽到安全检查义务,会车时后箱车挡板突然弹出,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班某积极求助并报案,之后一直在事故现场协助处理,接受调查,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赔付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决定对被告人班某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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