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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罪的界限问题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9/25

      1、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电车、汽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而破坏轨道、桥梁、机场、航道、灯塔等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侵害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上都过失地破坏了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都造成了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但两罪还有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除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以外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而后两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都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大都违章操作构成,后两罪在客观方面与行为人的职务活动无关。

  2、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因过失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即主观上都由过失构成,结果方面都造成了他人死亡或重伤。但两罪还有以下区别:(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则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交通肇事罪危害后果中的致人死亡、重伤都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的特殊形式 。(2)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只有少数的例外情况,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后两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3)发生的场合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两罪其本上发生于日常生活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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