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警首次根据现有国家法律框架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具体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飙车”: 1.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的; 2.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驾车相互追赶、相互竞速的; 3.在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80公里、城市快速路(如滨河、滨海、北环大道等)上时速超过160公里、其它城市道路上时速超过100公里的; 4.在道路上驾车炫耀特技(如漂移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情节恶劣: 1.饮酒后驾驶的; 2.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3.机动车无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号牌的; 4.非法改装、加装动力装置,进排气系统发出轰鸣等较大噪音的; 5.导致自己或者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 6.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深圳市交警局法制科科长李广群解释,同时具有上述(一)、(二)所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立案侦查,如果证据充足,符合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交警部门也将以超速、无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飙车取证不易 福田大队大队长林伟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对于飙车,一直存在标准模糊和难以取证两方面难题。 飙车中的竞逐性行驶,需要有两人以上,但现实中,除了同向同处之外,还有同向异处,就是说,出发点和目的地一样,也可以竞逐性行驶。 另外,此次交警部门提出对于漂移行驶也属于飙车,警方以往也曾抓到过漂移车辆,但是不好确认是否飙车,这种界定比较模糊。 其次,是取证技术难题。“5·26”交通事故事发地点在滨河大道,福田交警曾专门在下半夜查飙车,用摄像机去录,但没有录到。 交警部门在不少路口都设有摄像头,但是因为角度和事发点不合,也会出现飙车镜头不好拍摄的问题。(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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