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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如何破解医药费难题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9/25

第二章如何破解医药费难题

第一节 医疗费难题

发生交通事故,谁该出医疗费?这是困扰伤者的首要问题。

肇事司机一般会支付首次的检查费用和抢救费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院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能因为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是医院救死扶伤的职责所在。

但是,当伤者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既可以保守治疗,也可以手术治疗的,接下来的治疗方案如何选择?对于遭受严重外伤的人而言,手术治疗的效果对伤者的身体康复要好得多。如果是保守治疗,费用要低得多,但是,可能留下终生残疾,严重的会影响到伤者未来的工作和生活。

积极治疗的方案一旦实施,医疗费动辄几万元,甚至更多。如果肇事司机不付医疗费,伤者拿不出医疗费,该怎么办?

在多年的实践中,针对医疗费难题,高勇律师总结出以下应对措施:

一、事故处理阶段要求交警督促车方垫付医疗费;

二、车方拒不支付医疗费的,申请法院办理财产保全;

三、伤情特别严重,急需医疗费用的,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四、武汉市部分地区,华徽律师帮助开辟绿色通道——联系对口医院对伤者欠费治疗;

五、能保守治疗的,先行出院,借助法医鉴定,再行索赔。

下面章节将具体介绍。

第二节 借助交警

一、依靠交警催费见效快。

人都是有同情心的,交警也不例外。“以人为本”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发生伤人的交通事故后,交警会为收集证据而扣留肇事车辆。虽然督促车方支付医疗费并不是交警的职责,但是,我们仍然建议尽量要求车方垫付医疗费,要求交警帮助督促车方支付医疗费,交警一般也会督促车方积极支付医疗费。这个办法在车辆放行之前,往往比较管用。

二、扣车与医疗费。

  (一)交警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交警部门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避免因车辆放行后证据灭失。扣车便于交警部门拍照、提取痕迹,收集调查证据,便于专业机构检验、鉴定。另一方面,扣押车辆也会给车方造成心理压力,促使车方及时支付医疗费。但是,车辆的扣押有一定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含节假日和休息日。实践中,检验鉴定的时间为5-10日左右,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后5日内车方可领取车辆。

  (二)尽量要求车方支付医疗费、承担事故责任。车方领取肇事车辆是事故处理过程中车方态度发生转折的时间点,伤者应提前做好准备,伤者与车方就医疗费与事故责任的谈判应安排在交警放车之前。

   高勇律师温馨提示:伤者应了解交警办案的程序,同时可以在交警放车之前,要求车方付清已发生的医疗费,并就事故责任和车方谈判,尽量要求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车方对已经发生的医疗费都不愿付清,伤者就要考虑早点办理手续委托律师介入,因为后面的麻烦还多着呢!

三、车辆放行后,医疗费另想办法。

对于保险公司承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车辆,保险金额足够赔付的,且保险公司没有明显理由拒绝赔偿的,车辆放走了,伤者将来可以通过打官司要回自己的赔偿款,请个好律师就可以安心养病啦。

对于保险不够赔、车方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没有赔偿保障的情况,受害人一方应积极申请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扣押肇事车辆,或者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对于自身没有支付医疗费能力的,车方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执行,支付部分医疗费。下面将具体介绍。

第三节 借助法院之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及意义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交通事故中,财产保全一般是指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扣押肇事车辆或者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车辆不得转让的措施。

也就是说,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法院裁定扣押肇事车辆,俗称“死封”,车辆不能使用,就地封存,等事故处理完毕再予以放行。另一种是由法院裁定冻结肇事车辆的过户交易手续,俗称“活封”,车辆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买卖,车辆不能年审,这样可以给车方造成一定压力,促使车方配合处理交通事故,履行赔偿义务。

  (二)财产保全的意义

   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1、一旦对方的车辆被查封、扣押,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打官司,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赔偿,也可以对被扣押车辆实施拍卖;2、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车辆所有人会与伤者达成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情况紧急;2、利害关系人申请;3、法院裁定;4、提供财产担保。

   办理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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