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被执法机关暂扣之后,竟趁管理员不注意将车开走。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4年7月7日上午,王某驾驶的一部微型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60元)因未按时缴交公路规费,在厦门市金尚路枋湖路段路口处,被厦门乌石埔公路稽征所查获,并向其开具《暂扣凭证》,将该车扣押在龙山停车场。当日中午,王某到龙山停车场,见无管理员在场,在未经稽征所解除扣押手续的情况下,用另一副车钥匙将该车启动后驶离停车场。7月18日中午,王某被车场管理员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已被执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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