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周岁的李某因明知刘某未满14岁与之发生性关系而构成强奸罪,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李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刘某(1998年生),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将刘某从家中带出游玩,并在网吧包夜。 次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刘某带至其租住的房间内。当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被害人刘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陆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刘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犯罪时的年龄及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认为对被告李某应当减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33410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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