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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9/25

1. 嫖宿,查字典可知,是指男子与娼妓同宿。所以,上图“嫖宿”之后的年龄分类均指娼妓。而所谓娼.妓,历史上是有区别的,妓者有专门技术,如琴棋书画,吟诗作赋,而娼的服务比较单一,只有皮肉。她们分别有自己的市场定位。如今法律上说嫖.娼,说卖.淫,有文件也说失.足妇女。不过,重点是,嫖娼或者嫖宿都是“两情相悦”你情我愿的,并且是有支付对价的。

这么说,包二奶也是嫖.娼吗?当然不是,不过得转个角度,从卖淫一方看方能明白:辞海解释说,卖淫指妇女为了报酬而不加选择地与人性交。进门都是客!这是辨识卖淫嫖娼的又一个标志。

2. 如果与之发生最亲密关系的失足妇女年满14周岁,则不构成犯罪,在法律上只引起行政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如果知道是或者可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嫖.宿的,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按嫖宿幼.女罪追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81条)

当然,若是控方不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知道”或者辩方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那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刑事诉讼法》第129、137、162条,案例:宜宾卢玉敏案)

4. 男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都可以叫奸淫,比如强奸和通奸,但应将前述嫖娼卖淫除外,也就是说,上图“奸淫”之后的年龄分类所指不包括在卖淫的女人,只是普通女子。无论年龄大小,只要违背她的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5. 那么,只要“你情我愿”就不会构成犯罪吗?非也。《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说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自然的、正宗的强奸罪,那么第2款就是法定的、拟制的强奸罪(2002年《确定罪名补充规定》之前曾有独立罪名—奸淫幼女罪。)

6. 关于法定强奸,最高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中说:(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跟前述嫖宿幼女罪一样,无论是控方的“明知”还是辩方的“确实不知”、“自愿”等等都不是空口白牙,都是要由证据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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