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关于“大义灭亲”的问题 对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 我国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产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 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责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区别 (1)强奸致人死亡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2)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a)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b)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c)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d)抢劫杀人与图财杀人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抢劫杀人是行为人用杀人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是在杀人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为了霸占遗产而杀死父母、兄弟姐妹等,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3)其它暴力性犯罪 如果暴力内容的致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以该种暴力性犯罪一罪论处;没有包含的,以数罪并罚。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行为 1、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处罚量刑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3、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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