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0条第 2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必须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医院 加盖公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包括致人轻伤。重伤、死亡,但不是由于伤害案致死亡的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