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认定标准(一)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四、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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