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绑架罪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交通肇事罪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苹谐  
走私罪分类对象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25


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进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E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

F、保税货物、物品

 



[打印]  [关闭
中国刑事犯罪辩护网 版权所有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
专家律师:冯继刚律师  电话:13341030903,13718087016  邮箱:fengjiganglawyer@163.com
Copyright © 2012-2024 xingbian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949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