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到法院申请宣告赵女士与李某某的婚姻无效。王女士称,其与李某某2003年9月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后李某某去外地做生意,双方离多聚少,李某某对其越来越冷淡,并于2008年7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8年12月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后王女士偶然得知李某某竟然瞒着她于2006年2月在外地与赵女士登记结婚,王女士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其与赵女士的婚姻应当无效。 二、法院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到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的婚姻无效时,其已经与李某某离婚,此时李某某只有一个婚姻,并非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王女士请求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婚姻无效的申请。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与赵女士登记结婚时,其同时还与王女士存在婚姻关系,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婚,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社会危害性大,从性质上来说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重婚与其他无效婚姻情形不同,当事人的重婚行为视情节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为前一个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就不能被宣告为无效,否则不利于打击重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不能简单的将重婚事由消失认定为“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也有观点认为,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文意理解,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不予支持。该条并没有规定重婚情形除外,既然没有作出排除或例外性规定,就不能以维护一夫一妻制为由,简单粗暴地认为重婚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在域外法律上,重婚无效可以阻却有立法规定。在法理上,重婚无效阻却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所谓无效婚姻阻却,就是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无效的婚姻被阻止,不再产生无效的后果。本案中王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其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解除,即李某某重婚的事实状态已不存在,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请求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婚姻无效的申请是正确的。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其实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理论界将存在阻却事由的无效婚姻称为相对无效,将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无效婚姻称为绝对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主要是鉴于婚姻行为的的私权性,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生活关系。当前审判实践中,将此规定适用于未达法定婚龄和疾病婚中,显然没有任何争议。但不少人认为,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已经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后一个婚姻无效。构成重婚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确实有一个过程。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法定的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一般认为未达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姻属于相对无效,近亲婚姻和重婚属于绝对无效。也就是说,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除等情况,可以认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即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未达法定婚龄者已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这时对提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近亲婚姻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重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被认为属于绝对无效。 根据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定义,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通说认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实际上,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刑事审判领域的问题,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而当事人申请宣告重婚无效是民事审判范围,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精神办理。不支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并不意味着不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从域外的规定来看,很多也是认为重婚存在阻却事由,不是当然的绝对无效。如挪威婚姻法规定:“重婚时在第二次婚姻请求无效宣告之诉之前,第一次婚姻解除或宣告为无效时,第二次无需再举行婚式而成为有效。”澳门民法第1506条规定:“重婚者的前一婚姻被解除(包括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或者被撤销的,其后一婚姻(重婚)则成为有效婚。”俄罗斯民法第29条规定:“在审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时,如果法律不准结婚的条件已经消除,法院可以认定婚姻有效。” 婚姻的无效是以婚姻的违法性为条件,如果违法性已经不复存在,即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失,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并没有将重婚作为例外情形。我们认为,重婚无效的法定情形消失,是指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 从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有关婚姻无效纠纷的数量来看,2012年是1567件,2013年是1064年,2014年是1082件,2015年是1134件,2016年是1051件。每年一千多件的婚姻无效纠纷,这个数量不容小觑,在认定上应当统一裁判标准。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予支持的,后婚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效?我们认为一般应从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一方死亡时开始起算比较合适。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吴晓芳)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 版权声明 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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