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绑架罪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交通肇事罪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2/8/9

答:“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即专门以复函的形式对“临时工”之一历史用工概念及其在劳动法实施后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解释。因此,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法规、规章、政策认定。


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公号新的新的.jpg


[打印]  [关闭
 
中国刑事犯罪辩护网 版权所有 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22层
专家律师:冯继刚律师  电话:13341030903,13718087016  邮箱:fengjiganglawyer@163.com
Copyright © 2012-2024 xingbian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949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