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一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这是一种法定权利。
对于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放弃,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不能够通过当事人约定而排除,当事人的约定应为无效;
二是认为任意解除权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放弃。
我们认为,任意解除权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无关公共利益,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表明当事人希望加强合同的稳定性,此种约定原则上应为有效。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