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对方以逾期提交证据为由不予质证,人民法院在审核该证据后予以采信,后当事人以法院未对该逾期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该理由能否成立? 答:该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戒、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从上述规定可知: (1) 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 (2) 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3) 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 如果人民法院法院已经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这说明人民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至于对方当事人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为由不予质证,亦系其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而不能否定法院已经组织当事人对该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的事实。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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