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有条件保护借贷双方将利息计入本金的约定,在合同未约定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答: 答案是否定的,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我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款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将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则无异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处理时在当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关于逾期利息计算基数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是允许的,但是这种计算逾期利息的约定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年利率的上限,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24%部分的约定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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