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哪些限制老赖的措施? 来源: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老赖”。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第一招:《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存款; 2、强制执行收入; 3、强制执行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第二招: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唯一住房(具体见法条)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 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其后执行过程中,博爱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xxxx88888手机卡一张,随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述名下手机号。经过评估,该手机号价值6万元。2017年8月25日,该手机号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以20万元的最高价成交。 第三招: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第四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旅游、度假; 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①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②发行债券限制。 ③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④股权激励限制。 ⑤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⑥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①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②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①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②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③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④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⑤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⑥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⑦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⑧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①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②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③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①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③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①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②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③使用草原限制。 ④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源于《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第五招: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六招:其他执行及限制措施 1、通信限制及“失信人彩铃”措施 平陆县人民法院向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2、限驾令 平陆县人民法院和平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等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未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拥有驾驶资格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车辆的措施,同时,交警部门积极配合法院,在日常巡查以及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车辆的,及时向法院通报,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车辆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奖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将及时解除其限驾令。 3、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我省晋城中院、阳城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岢岚法院等一大批法院已经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曲沃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10日与今日头条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合作,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案件信息曝光,被执行人巩某某等8名失信被执行人得知自己的失信行为成为本地“头条”新闻后,迫于舆论压力,不敢再逃避义务,最终主动还款。 4、执行悬赏保险 2018年10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这是山西法院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举措。旨在探索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综合社会治理格局,助理破解执行工作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等问题。 第七招: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黑名单”措施将强有力的击溃“老赖”的心理防线,区域性的好方法例如拍卖有价值的手机号、限制驾照年检、限制驾驶小汽车都有希望在全国推广。 因此,很多纠纷如果能在产生前就做好必要防范,比如完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或者在诉前做好保全手续,能较大程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还能较快实现债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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