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留与法定继承人以外 人们通常所说的遗嘱实际上是指遗嘱继承,同遗赠一样,二者均是法律上典型的遗产意定转移的方式,即均属于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其遗产的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与遗赠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遗赠,则是指遗嘱人采用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与遗赠在实践中大多是由被继承人以立遗嘱的形式来实现的,那么要判断到底是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首先就需对其所涉及的主体范围进行分析,即判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如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具体包括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特别规定中“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而受遗赠人则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见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且受遗赠人的范围并不限于自然人。通过对涉事主体身份的判断,可以较快对遗嘱继承与遗赠作出初步界定。 受遗赠人两月内须表态 现实中,遗嘱继承和遗赠在权利的明示接受方面出现较多纠纷。在我国,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视为放弃继承,没有意思表示的皆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并不需要明确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要在遗产分割处理前,继承人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而遗赠中,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即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事项后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实践中有许多遗赠纠纷的案例,核心的争议点就在于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两个月的期限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有这样一个案例,孙某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赠送给一直照顾他的学生李某,并进行了公证,李某代为签收了公证遗嘱。孙某去世后其子女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李某未在法定期间接受遗赠,视为放弃遗赠。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代为签收公证遗嘱的行为表明其对受遗赠持肯定、认同的态度,应认定李某已在知悉受遗赠后及时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在遗赠关系中,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间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确的口头表示,也可以是用行为作出表示,例如主动处理房屋事项、对房屋进行维修、代为签收公证文书等。 受遗赠人不需承担相应义务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同时也应当负责清偿被继承人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而受遗赠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 但是需注意的是,受遗赠人应当在遗赠人的税款及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无权接受遗赠。这里的清偿一般发生在遗产继承开始前,用被继承人的遗产优先清偿税款和债务。即受遗赠人本身始终没有清偿的义务,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权附义务将个人财产赠送给他人,受遗赠人需履行所附的义务,才能取得遗赠的财产。可见在责任承担问题上,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显著不同的。 另外,实践中有关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纠纷,很多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的效力上,即对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书写能力以及见证人的人数及身份关系等提出异议。因此相关各方需注意遗嘱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和记录。尤其是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处分财产时,应当及时对遗嘱进行公证,确保所订立遗嘱的效力,实现自身意愿。 遗嘱继承与遗赠作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虽然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但所适用的情形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法律主体在选择适用遗产分配形式时需明辨其中的区别,依法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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