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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之专题阐释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20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为您具体阐述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对物的支配关系,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管理、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式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谓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例如:公司的货运司机对运输途中的水泥负有保管职责而对其进行偷换、调包,以劣质水泥退还正品水泥。

 

4、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即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目的。

 

5、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的一个分水岭,直接影响到量刑,那么数额标准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某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北省高级某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一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三十万元的,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当然,对于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多次职务侵占的;或者利用职务侵占的款项进行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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