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袁某在担任某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某市某路378弄7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某生化有限公司、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某高温线缆有限公司、某电脑雕刻公司、某大学、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某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某仪表有限公司、某理工大学、某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某医疗电器有限公司、某药物化学有限公司、某药技术有限公司、某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某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袁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某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某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袁某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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