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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继刚律师浅析新类型毒品犯罪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19

     2005年8月初,被告人郭世臣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贩卖给蔡伟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麻古”3000粒(重280余克)。同年9月27日至10月5日,被告人郭世臣在广东省珠海市,先后四次贩卖给蔡伟林“麻古”5300粒(重约492余克)、苯丙胺类毒品“摇头丸”80粒(重约20余克),并按蔡伟林的要求,两次指使唐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其中的3000粒“麻古”、80粒“摇头丸”和另外约28克冰毒运送到杭州市,分别交给蒋海华、孔晓波(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由蒋海华、孔晓波贩卖给杭州市萧山区、富阳市等地的吸毒人员。另外,郭世臣还贩卖给童志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冰毒(甲基苯丙胺)28克和氯胺胴类毒品“K粉”28克。2005年10月7日,被告人郭世臣指使唐黎携带440.5249克“麻古”从珠海市运送到杭州市欲与蔡伟林交易,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郭世臣从珠海乘飞机到达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时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郭世臣在珠海的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0915克、苯丙胺类毒品1.1049克。综上,被告人郭世臣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275余克,氯胺酮类毒品28余克,苯丙胺类毒品21余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认定被告人郭世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郭世臣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郭世臣明知“麻古”、“摇头丸”、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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