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旭峰,男,1985年7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民警,后调任义乌市佛堂镇政府工作。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冠群,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成军,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职高文化,原系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人队一中队驾驶员。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取保侯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旭峰、龚成军犯刑讯逼供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旭峰及其辩护人陈冠群、被告人龚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凌晨0时许,曾某乙(1992年11月21日出生,家住贵州省黔西县锦星乡庆-丰村6组)、侯某(均已判刑)、罗帅(另案处理)在经过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村路口时,与被害人杨奇、张率等人发生冲突。曾某乙、罗帅持刀捅伤被害人杨奇、张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率外伤致左肺、胃、肝、膈肌破裂构成重伤,被害人杨奇外伤致腹部损伤构成重伤、左胸部损伤构成轻伤。曾某乙的贵州老乡曾某甲、王某得知此事后,和曾某乙、罗帅、侯某一起潜逃。后义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被害人杨奇、张率被故意伤害致重伤一案立案侦查,并由被告人陈旭峰承办该案,经侦查,确定曾某甲、王某存在作案嫌疑,分别于2012年5月30日、6月7日在贵州凯里市黎平县、毕节市将两人抓获,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旭峰、龚成军等人将曾某甲从义乌市看守所提押至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审讯室。在审讯过程中,由于曾某甲拒不交代参与杨奇、张率被故意伤害案的事实,被告人陈旭峰对曾某甲采取了打耳光等手段,并吩咐被告人龚成军对其实施“挂铐”,一起将曾某甲的双手双脚分别固定在铁凳子上的铁制手环、脚环里,使其后腰部抵住铁凳子的挡板,身体向后弯曲呈弓形。曾某甲被持续挂铐了三十分钟左右,全身酸痛并发抖,极度痛苦,被迫承认了参与打架的犯罪事实,并作出持刀捅伤被害人的具体事实供述。 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旭峰等人将王某从义乌市看守所提押至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审讯室。在审讯过程中,由于王某拒不交代参与杨奇、张率被故意伤害案的事实,被告人陈旭峰等人将王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挂铐在铁凳子上两次以上,时间分别达二十分钟至三十分钟以上,同时采取了打耳光、用手指关节戳两肋、吹空调冷风等手段,王某仍不承认参与该起故意伤害案,辩称案发当时在其女朋友住处。但被告人陈旭峰未重视王某的辩解,也没有及时调查核实,又于2012年6月]6日再次将王某提押至义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审讯室。被告人陈旭峰、龚成军将王某以上述同样方式持续挂铐在铁凳子上长达一个小时以上,期间采取了用手指关节戳两肋等手段,致使王某极度痛苦、全身发抖,放下来后在地上躺了二十多分钟,逼迫王某承认了参与打架的犯罪事实,并作出用拳脚殴打被害人的具体事实供述。当日还押至看守所时,经检查王某胸部淤青,腰部疼痛,送至义乌市上溪中心卫生院拍片检查后才入所。 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旭峰将列有“曾某乙”(1996年7月21日出生,未成年,家住贵州省黔西县中建乡民主村田冲组)、罗帅、侯某等人的一组照片列表交由曾某甲、王某辨认。在曾某甲、王某不确定该“曾某乙”即为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曾某乙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旭峰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并采用引导、骂人的方式使曾某甲、王某在“曾某乙”的照片下打勾确认。2012年6月25日,“曾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上网通缉。2012年6月26日,“曾某乙”在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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