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2010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 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1年8月7日、9日、14日朱某分三次盗剪居民楼内电线,盗窃金额累计为1000余元,审判时法院以朱某多次盗窃,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3月9日刑满释放。 2012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某在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小区内,先后十余次以用钳子剪割的方式,盗窃居民楼内的电线,销赃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 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朱某曾因盗窃居民电线多次被判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疑难问题】 跨越十八周岁前后实施犯罪能否适用累犯除外规定? 分歧意见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将第65条第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十八周岁生日前后连续实施多次盗窃,且单独盗窃金额均不足以达到盗窃犯罪的起刑点,该行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能否排除累犯的适用?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因盗窃罪被三次判处有期徒刑,此次又不思悔改,再次犯盗窃罪,主观恶性较大,且第三次前科中的犯罪时间跨越十八周岁,不能认定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不应适用《刑法》第65条的除外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第三次前科应当认定为已满十八周岁犯罪,因为其被判处刑罚的依据是多次盗窃,盗窃罪应当以最后实施第三次盗窃行为的时间为成立时间,故应当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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