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刑事辩护相关文章在互联网加时代,任何一个行业都无法拒绝互联网的魅力,也无法逃脱互联网的魔力。好的很还是坏得很,是争论不出结果的。比如开网店的说它好的很,百货大楼说它坏得很;专车司机说它好的很,出租车公司说它坏得很;死磕律师说它好的很,小河法院说它坏得很。 公权力对于现实生活的干预从来是迫不及待的。不出所料,小河案二审还未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刑诉法司法解释”,其在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项中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有人说这是“小河条款”。 我们无法探究立法者的思想根源,不能确定这个条款是不是为小河案量身定做。但小河案的审理发生在2012年中期,辩护律师在对案件审理信息的发布手段上,已将微博自媒体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这使得一直喜欢暗箱操办案件的司法部门既措手不及,又恼羞成怒。联系到该案审理期间最高公检法司律协均派人在场督办,由此导致2012年年底由最高法院出台对律师的限制措施,应该说不是巧合。 就在该司法解释开始施行的2013年,北京发生了李天一案。众所周知,这件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许多信息被赤裸裸地公之于众。手段,当然是互联网微博。而干这事的,不是小河案的死磕律师,而是其他从未被维稳部门关注和警惕的同行。他们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之娴熟,对上网公布内容的选择之大胆,令死磕律师面红耳赤,心惊肉跳。 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在势不可挡的互联网加时代,刑辩律师如何把控网络自媒体的尺度,什么可干,什么不可干?也就是说,既要做好互联网的加法这道题,又要做好互联网的减法这道题,否则在互联网的考卷面前就会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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