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证据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侦查监督环节是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违法和排除非法证据,未尽到审查把关职责,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今年4月份,海南省琼中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龙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检察官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发现龙某根本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基石,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防范冤假错案要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浙江省检察院侦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浙江省检察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要求该省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起诉工作中,要突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和运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把侦查重心从突破口供转变到全面收集固定、挖掘运用客观性证据上来,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每一起冤错案件背后,几乎都可以发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侦查监督部门凡经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违法的,该供述和证言应坚决予以排除,并纠正违法。”侦监厅负责人强调。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安徽省检察院明确要求,人均办案量在40件以下的检察院要实行每案必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提出侦查活动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要及时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今年1月至4月,该省检察机关共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27件次,其中纠正非法取证、阻碍诉讼权利行使、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违法等333件次,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严防“带病”批捕 “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希望检察院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 今年1月18日上午,山西省朔州市检察院举办了一场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听证会,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既保证了律师合法权利的行使,也有助于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听证会结束后,山西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雄表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提高逮捕质量,各级侦查监督部门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普遍建立和完善了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等相关制度,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投诉,将“兼听”落到实处。据统计,今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共听取辩护律师意见2530件。 “侦查监督部门要注重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准确适用附条件逮捕措施,防止 带病 批捕。”侦监厅负责人指出。 据了解,修改后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对“社会危险性”规定了五种情形。但各地在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时却遇到困惑,主要是侦监部门和侦查机关对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中的“可能”、“企图”、“有现实危险”等没有相应的证明标准,在判断上容易产生认识分歧。 为了解决实践难题,江西省检察院将五种社会危险性细化为22种情形,使侦查机关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论证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认识分歧。 5月3日,江西省德安县检察院审查一起轻伤害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认定王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据了解,今年1月至3月,江西省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365人,该机制成效初步显现。 据了解,高检院日前正抓紧修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适时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案件质量。 加强自侦案件监督,不给冤假错案留死角 自2009年,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实行“上提一级”改革以来,自侦案件逮捕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下级检察机关怠于行使侦查监督职责,侦、捕、诉衔接不畅,影响了案件质量。 “自侦案件不能成为检察机关杜绝冤假错案的死角,要坚持对外监督和对内监督并重,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侦监厅负责人表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上提一级”改革后,云南省两级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合理利用7天的侦查时限,对下级院自侦部门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基本实现“无缝”衔接,初步实现案件侦查与提前介入同步进行的良好格局,大大提高了报捕案件质量。 近年来,云南省两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共介入重特大案件60余件次,先后介入了楚雄姚安县“7·09”地震恢复重建相关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系列专案、曲靖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煤与瓦斯爆炸重大责任事故系列案、“3·13地沟油专案”等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提前介入,有效引导取证,最终为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奠定了基础。 陕西省检察机关去年和今年连续两年对该省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据了解,陕西省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逮捕决定时,要求制作《职务犯罪案件捕后跟踪监督表》,在专项检查中,省院逐案审查跟踪监督表登记事项落实情况,特别注意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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