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日,一起拖了12年的冤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终于尘埃落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昌龙等五名上诉人无罪,当庭释放,26岁入狱、38岁归来的吴昌龙再次见到苍老的父亲,两人抱头痛哭十多分钟。正义历经12年终于姗姗来迟。媒体压力与社会呼吁,让吴昌龙十二年后终得昭雪。 而与此对比的是,19年后的今天,朱令铊中毒的真正原因仍旧扑朔迷离。如果不是“铊”,朱令的人生可能会和班上其他同学一样充满着玫瑰色,也许早已为人妻母。同样的“疑罪从无”,让真凶十九年逍遥法外。也许确实存在着一个“幕后真凶”,也许没有。 “疑罪从有”“疑罪从无”孰好孰坏,我们无法通过两案辨别。但事实是,吴昌龙人生中最美好的十二年给了高墙铁窗的监狱,而朱令人生中的全部精彩随着十九年前在北京音乐厅舞台上的完美谢幕戛然而止。两案的真凶至今依然逍遥法外。 本期专题,中国律师商学院带您深入探讨“疑罪从无”原则,以及相同法规对两案的不同影响。同时希望两案幕后真凶早日伏法,愿天下再无冤假错案。 何为“疑罪从无”?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废止了收容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先进法学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规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以前,应视其无罪。它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司法准则,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我国对于西方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采取的是批判接受其精神的态度,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但事实是,疑罪从无在我国目前法律中是模糊不清的,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中,亟须明确的是无罪推定原则,而“疑罪从无”的提法增加了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困难,不宜作为无罪推定的必要条件提出。 对疑罪应当如何处理,这是古今中外刑事司法难以回避的问题。 我国现在的情况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说理简单甚至没有,在一个判决书中只是列出控方指控的内容、提交的证据,辩方提出的意见、提交的证据,法院自己查证的事实,再加上“本院认为”、“依据某某法某某条之规定”等格式化、机械化的语言。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各种证据、审判人员的思维和推理过程都没有。这样的判决书不要说有时候当事人自己不明白,法官自己也不清楚。在实践中,甚至有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一样的,但结果不一样。 为了减少误判,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并且增加司法的透明度,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上应说明判决理由,要求法官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理由与过程都必须详细地记载于判决书中。对疑罪判决来说,判决说理制度要求法官在对疑案作出有罪、从轻判决时必须有充分的、可见于书面的理由,在案件存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也要有理由。这样,一方面可以强化法官适用法律的责任心,避免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随意性,防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草率作出一些违法判决。另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容易明白、接受法院的裁判,从而增强其权威性。 解决冤案的万能药? 从“吴昌龙案”来看,“疑罪从有”的结果是刑及无辜、刑罚权滥用、人权受到摧残,而同时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刑罚的适用则完全与刑法宗旨相背,刑罚之正义丧失贻尽,刑罚适用之功效等于负值,人民会因个人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而丧失对法律的归属之感,产生对司法人员的信任危机,进而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 可见“疑罪从有”不仅无法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也不能使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得以圆满的实现,而且还构成了刑罚和犯罪对社会利益和公民人权的双重威胁。 那是否疑罪从无就是解决此类事情的万能药呢? 近日,北京警方透过其官方微博在解释为何案件未破时表示:因从朱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了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这一解释为前不久最高法院某负责人所呼吁的“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提供了一个现实的样本。它背后指向的,其实就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无证据证明的案件,依照法律只能让其在遗憾中结案。 但问题是,很多网民在“朱令案”上并不相信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在法律上无法破案。在警方未回应之前,“外来干扰说”甚嚣尘上。这使得一种猜测在逻辑上得以自圆:“朱令案”本不难破获。只有受害者身边的人才有下毒的动机与时机,再叠加可能接触到铊的人员,嫌犯的范围并不大。且在19年前,“有罪推定”“口供为王”还是常态。在已有明确嫌疑人的情况下,警方为何没有像其他案件那般,通过高强度的讯问来突破案件?因为直到今天,包括“吴昌龙案”,我们仍未能解决“有罪推定”的陈苛。 根据96年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我们可以看见的就是公安机关的侦察终结没有疑罪从无的规定,对于嫌疑人只有移送检察院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杀人案显然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对于这个案件公安机关没有在结办案件时给嫌疑人疑罪从无的权利! 既然已经确定了孙维为嫌疑人,那么案件公安机关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结案,然后就是检察院的事情了。通过公安部《关于政协十届五次会议陈章立委员来信反映问题调查情况的复函》公查办[2007]040014号,我们知道此案已经于1998年8月结案。公安结案就要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到检察院是否可以疑罪从无的不起诉了呢?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还不足的,可以不起诉,但这里没有说要按照无罪推定进行审查,更关键的是检察院要结办此案, 真正的疑罪从无的规定是在法庭的审理阶段,依据96年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才是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对于嫌疑人公安和检察院都不能宣布嫌疑人疑罪从无,而法院宣布嫌疑人疑罪从无也是要经过法庭审理,在法庭的最终宣判当中体现,这是全球法制国家一贯的原则。 对于朱令案,这样的程序本身就是对于受害人极大的不公,因为法庭的审理是公审,是在监督下的疑罪从无,警方的侦察是隐瞒当事人不公开秘密进行的,秘密的疑罪从无则是黑暗的暗箱,是容纳罪恶的地方,这里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公开就会带来公平公正和正义。 警方给孙维定位疑罪从无,如果里面有权力干扰徇私枉法是罪恶,就算没有权力的干扰,不经审判就疑罪从无,这个程序没有法律的支持。所谓的程序正义,需要的就是有正义和程序同时严格执行,但警方疑罪从无的依据在哪里?很多人把疑罪从无叫的山响,把疑罪从无变成了程序正义的代名词,但是却对于疑罪从无应当的程序视而不见,没有合法程序的疑罪从无就是放纵罪犯,不暴露在阳光下,根本没有正义可言! 所以朱令案的真正问题,就是警方非法给了孙维疑罪从无,疑罪从无一定是要法庭审理后判定。这个疑罪就此成为了权贵脱罪和警方不侦查权贵采取双重标准的最好挡箭牌,“吴昌龙案”“朱令案”是为了受害人正义,更是为了完善中国法制,从而建设和谐社会。 “疑罪从无”,法制双刃剑 刑事错案是人类司法永恒的痛,任何国家在任何时代都无法避免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刑事司法发展史就是一部与刑事错案作斗争的历史,也是一部致力于防范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历史。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成为司法进步重要一步。 尽管若没有社会的呼吁以及媒体的报道,吴君龙不会在十二年后重获自由,但不可否认“疑罪从无”对此案昭雪的意义。我们不应该因为“朱令案”来怀疑政策的好坏,毕竟“疑罪从无”是司法史上重要里程碑。 好的是制度,坏的是人心,两案之所以历经十来年未告破,皆因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势力与内幕。“疑罪从无”被曲解和利用,就此成为了权贵脱罪和警方不侦查权贵采取双重标准的最好挡箭牌。疑罪从无在我国目前法律中是模糊不清的,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疑罪从无”只是“无罪推定”的内核之一,却被一些人当做滋生腐败的暗箱。 不透明是“阴谋论”的温床,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信息沟通的不畅更容易引发人们的集体负面揣测。具体到朱令案与吴昌龙案,因为缺乏权威信息,围绕着扑朔迷离的案情,真假难辨的种种内幕,各种罪行的严厉质控,“舆论审判”的偏激情绪,“权大于法”的揣测推断,让社会付出了高昂成本,也透支着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