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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集锦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12/17

 

 

 

本期司法概览

长春盗车杀婴案,摊主被四人围殴扎死一人案,31年连环电击夺人三命悬案,广西钟山原县委书记受贿案,中越女毒贩跨境走私逾5万克海洛因案,河北曲阳一村支书涉黑、涉20人、11项罪名案,武汉肇事司机钱某将伤者扔草丛致死案,沈阳房企老总马庆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酒驾男撞伤行人逃逸中再出事故案,浙江首例枉法仲裁案,广西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主刀者案,男子购百余万条订单信息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 长春盗车杀婴案凶犯一审被判死刑

2013年5月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在等候班车时,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吉AMM102)内,得知车内有两个月大的婴儿,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之念。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未熄火停放原处。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周喜军将所盗车辆存放于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后搭乘一路经此处的面包车到永发乡,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弃至苍龙村生态公厕便池内。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周喜军恐被发现,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重新掩埋。周喜军为逃避抓捕,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离开。

周喜军回家后,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丧葬费17098.5元。

【法条链接】

《刑法》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摊主被四人围殴扎死一人被认定防卫过当免刑罚案

由于摆摊纠纷,麻辣烫摊主杨军林被四人持木棍追打,被打倒在地的杨军林情急之下抽出三轮车内用来削菜的刀子,刺中一人,致其不治身亡。扎人后,杨军林自首。此前,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昨天,市一中院以防卫过当为由,判决杨军林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杨军林被当庭释放。

案情回放:2012年5月26日,三名青年男子来到了杨军林在良乡加州水郡小区附近卖麻辣烫的摊位前,其中一个人身上有文身,另一个人满脸胡子,让每月给他们3000块钱的保护费,说不交钱就别想摆摊,杨军林乞求对方希望只给1000元,但是对方不答应,还将摩托车横在了他的摊位前,不让顾客接近。从那以后,三人经常来摊位前滋事,“有时拦顾客,有时把剩啤酒倒锅里,有时还砸我的摊子。”杨军林对此一直忍气吞声,但6月7日晚,对方来了4个人,将摩托车停在其摊位前,每人拿着一根棍子向他冲过来。杨军林被打倒在地,抬不起头来,情急之下,杨军林抽出车上用来削菜的刀子,刺向对方。

检察机关指控,杨军林案发前在本市房山区长阳镇加州水郡小区附近摆摊卖麻辣烫,并受到徐某平、徐某奇、丑某(均另案处理)无故寻衅。2012年6月7日23时许,徐某等三人纠结王某持木棒追赶杨军林至房山区拱辰街道绿地新都会工地西门前进行围打(杨军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其间,杨军林持尖刀进行防卫,刺中王某腹部,导致对方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对于检方指控的罪行和罪名,杨军林感到十分委屈并多次痛哭。检方认为,杨军林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属于防卫过当,建议法庭减轻或免除处罚。

杨军林的律师陈军则指出,杨军林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而且杨军林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重大过错。

据报道,事发后,除死者外的其余三人已被房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

据报道,庭审过程中,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杨军林的妻子赔偿了王某的家人10万元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其家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庭对杨军林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杨军林是在被多人围殴的情况下拿刀进行还击,因此,杨军林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其行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因此,杨军林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杨军林具有自首情节,并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杨军林的行为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并将其当庭释放。

 

【法条链接】

《刑法》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0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连环电击夺人三命 悬案31年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

2013年5月9日,上海市二中院公开审理上世纪80年代震惊全国的沪浙赣三地连环电击抢劫案——艾红光涉嫌抢劫案。

案情回放:1981年,上海、浙江、江西接连发生的“连环电击杀人案”震惊全国,3条生命惨遭杀害。悬案31年,涉及3代刑警,改变4个家庭。经过上海刑侦人员的不懈努力,一枚遗留在凶案现场的指纹在封存了31年之后,最终指向了已经年过六旬的江西籍男子艾红光。

检察机关指控,艾红光共涉嫌4起电击抢劫案,其中第一起命案发生在1981年的上海。

据艾红光此前的供词,因为他当时生活潦倒,只有1000元左右的存款。当时在江西老家看到有人用电击捕鱼,于是起了邪念。之后他来到了上海,用他某个小偷朋友给他的工作证明,以“李义清”的身份住进了旅社,在用完了仅有的积蓄之后,鬼迷心窍的他对与他同住一间房的室友财物起了歪念。深夜12时,他趁室友熟睡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线接通电源,电击被害人耳朵上方,导致被害人死亡,他随即抢走200元现金和一块上百元的手表。

后来,他涉嫌同样以旅社作为作案地点,以室友作为作案对象,用假名入住旅社,用电击手法抢劫,此后类似案件在上海、浙江、江西连续发生。

之后,艾红光因犯其他案子入狱,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间,艾红光十指的清晰指纹,被记录在案。也正是靠这枚指纹,31年后,警方精确指证了犯罪嫌疑人。

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艾红光只承认其中一起未造成受害人电击死亡的抢劫案,否认自己与另外3起凶案有关。但公诉人表示,4起电击案的旅社登记记录上的笔迹,经专家鉴定都为艾红光一人所写,在旅社案发现场出现的4枚指纹与艾红光的指纹吻合。

面对公诉人提供的案发现场照片与登记记录,艾红光否认其去过案发现场,登记记录上的笔迹也并非他亲笔所写。他在法庭上多次表示,“这些地方我都没有去过,怎么会是我写的呢?”面对艾红光的“翻供”,公诉人在庭审中当场播放了他当初在公安局做口供的录像,画面上的艾红光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面对录像,艾红光喃喃地说:“我现在心里很乱,让我想一想。”

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

【法条链接】

《刑法》

第263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广西钟山原县委书记受贿500万获刑11年半

原广西贺州市钟山县委书记谭玉和受贿、滥用职权案,5月10日在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谭玉和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0年9月,谭玉和在担任广西贺县农业局副局长、局长、贺州地区农业局副局长、中共钟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叶小松、贺永林等29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79万,美元1.8万元,港币10万,价值2.8万元的红木家俱一套以及价值2.1万元的夏普液晶电视一台。

此外,谭玉和在担任广西钟山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关于土地出让、税务征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在处理原钟山滤清器厂土地出让及钟山县新世纪广场暨商业步行街涉税事务等问题时,擅自决定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减免有关税费,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238万元,国家税费损失342万元。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谭玉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履职中违规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归案后,谭玉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转载自:http://www.qlfz365.cn/Article/yasl/201304/20130408065718.html。

 

 

【法条链接】

 

《刑法》

第385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中越女毒贩跨境走私逾5万克海洛因在广西受审

2013年5月13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跨国走私逾5万克毒品海洛因的刑事案件。

检方指控:2012年春节前,越南籍女子阮氏某某受一几内亚籍男子“山姆”雇请,从越南取“货”带至中国广州市,“山姆”还雇请中国籍女子张某某为翻译,协助指挥阮氏某某取“货”。同年6月30日,在“山姆”的指示下,张某某将路费及一个用以装“货”的行李箱交给阮氏某某,让其到越南河内取“货”。阮氏某某接到指示后,立即从广州市乘车到广西东兴市,随后偷渡进入与东兴一河之隔的越南芒街市。

检方指控称,2012年7月1日,阮氏某某从芒街市乘车到达越南河内市的指定接“货”宾馆。在接到四个黑色拉杆行李箱的“货物”后,阮氏某某立即携带“货物”从河内乘车到芒街市,并从中越界河北仑河乘船偷渡进入中国广西东兴市境内。当阮氏某某到达东兴市北仑大道的一家宾馆时被中国警方抓获,当场缴获毒品104包,净重51780.9克。

经检验,所缴毒品均为海洛因,含量在36.84%到55.40%之间。2012年7月27日,涉案女子张某某在广州市被警方抓获。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转载自: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513/c42510-21464764.html

 

【法条链接】

 

《刑法》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六)河北曲阳一村支书涉黑、涉20人、11项罪名案

通过非法手段操纵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将村两委班子逐步蜕变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团伙,非法敛财达7100余万元。2013年5月21日上午,保定市原曲阳县七里庄村支书刘会民涉黑案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该案共涉及20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11项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1年刘会民担任曲阳县七里庄村村主任、村书记以来,通过非法手段操纵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先后将刘某、井某、袁某等涉案人员笼络到其身边,通过安排进入村两委会、安排入党、发奖励、发补助、为违法犯罪者“平事”等手段拉拢、控制组织成员,将多名组织成员提拔为村干部,使其言听计从,从而掌控了七里庄村的管理权。

该组织以七里庄村村委会为依托,通过职责和分工使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将七里庄村两委班子逐步蜕变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团伙,逐渐形成了以刘会民为首,以刘某、井某等为参加者的等级分明、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先后非法敛财达7100余万元,并将部分获取的非法收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购置犯罪工具、作案后发钱、打人后出资“平事”等,形成了经济实力雄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刘会民为首、被告人刘志强等为积极参加者、刘谦等为成员的该犯罪组织,在以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为中心、辐射周边地区的范围内,逐步实现了区域性的非法控制,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所涉嫌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该村涉及大量征地。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在该村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刘会民利用其职务便利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力,伙同该组织其他成员,对位于本村的教育城项目、廉租房工程项目建设设置阻力,影响和阻挠工程施工,给开发商施加压力,迫使开发商向其行贿,从而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在工业园区征地过程中指使该组织成员多次对村民使用暴力手段,迫使村民不敢提出合理的经济要求,将应当支付该村的国家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

该犯罪组织对妨碍其利益的村民肆意殴打、拘禁,毁坏村民田地、财物,公然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致使群众失去安全感;在企业工程建设期间以组织村民闹事、阻挠施工、挖沟断路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在企业入股退股、承揽企业建设工程、敲诈企业钱财;对依法履行职能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公然对抗公务执行活动,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询问当事人时闯入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殴打,公然对抗公权力,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的管理职能,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这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无视国家法律,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情节恶劣。指控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受贿罪、贪污罪11个罪名。择日将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条链接】

《刑法》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蓄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权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82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5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七)武汉肇事司机钱某将伤者扔草丛致死案

2013年5月9日武汉肇事司机钱某撞倒七旬太婆后送医途中却将老人丢弃于东湖磨山离路边5米多远的草丛中,致老人延误救治身亡一案,钱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武汉中院大法庭受审,法院将择日宣判。

案情回放:去年11月7日,已是立冬,天气寒冷。下午5时许,身体硬朗的吴太婆像往常一样外出散步,走到光谷创业街十字路口附近时,突然被一辆蓝色的自卸车撞倒在地上。驾车的钱某惊慌失措,后在围观路人的帮助下将太婆抬上驾驶室里,说是“送往医院救治”。钱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将车行驶至东湖磨山环山路的一岔道口处,见该地段偏僻无人,就停车将吴太婆抱下了车,丢弃在离路边5米多远的草丛中,又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当晚,路过此处的张某等人,发现在草丛中身亡的太婆,迅速报警。

警方接报案后,经反复侦查后锁定了肇事司机钱某。案发第二天,民警在钱某家中将其抓获。经查,钱某是一家煤气运输公司的司机。

庭审中公诉人对其进行讯问时发问:“你驾车肇事后,可以拨打120或110来处理,还可以在受害人清醒的情况下与其家属取得联系,最后却选择将老人丢弃在冰凉的马路边,你于心何忍?”钱某沉默无语。公诉人指出,如果钱某将老人送到医院后,老人是经抢救无效身亡,那么钱某的行为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钱某为逃避法律的追究,将受害人带离现场后残忍地丢弃,致使被害人未得救治而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罚远比交通肇事严厉。

庭审中,死者吴太婆的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3万余元。

被告席上的钱某在最后陈述中表达忏悔,又刻意转过身子面对原告席上的受害人家属低头,表示希望得到原谅。他答应愿意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转载自: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510/c42510-21436003.html

 

【法条链接】

(1)《刑法》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八)沈阳房企老总马庆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开发投资为由,以月息2分至6分为诱饵,在一年时间里骗取4872人投资加盟,涉案金额18.7亿元。2013年5月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公司负责人马庆龙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案情回放:2010年8月,河北退休老人吴丽经他人介绍,得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沈阳准备开发一些房地产项目,因资金短缺面向社会招投资加盟,投资回报颇丰。她应邀来到该公司沈阳总部实地考察,发现光设在沈阳西塔博曼大厦四楼的办公地点就有一千多平方米,而且,还见到了公司老总马庆龙。马庆龙称,公司实力雄厚,除房地产项目外,还有担保公司、投资基金公司等多家公司。并且,在沈阳拿到了多个房屋改造项目。最后,在月息2分至6分的高额利息诱惑下,吴丽回到河北后,她立即投入100万元,月息3分,一年到期后可获得36万元。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直接将利息从投资款中扣除,只收取了64万元投资,借款合同中则写着借款100万元,一年到期返还。就在吴丽等待丰厚回报的时候,马庆龙在其他地方的投资加盟骗局败露。2011年8月,马庆龙被沈阳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庆龙以开发房地产项目募集资金为由,以给付月息2分至6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全国十余个省份设立分公司,共向4872人收取投资款,涉案金额高达18.7亿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酒驾男撞伤行人逃逸中再出事故致一死一伤案

男子李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伤一行人后逃跑,路上因惊慌失措再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躲藏了一夜后最终自动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属于逃逸行为。5月27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26岁的李某是江苏省新沂市某村人。2012年12月14日17时许,李某酒后驾驶着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新沂市X210高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1KM地段时,由于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刮撞到道路北侧行人张某,致使张某受伤。面对这一突发事件,李某一时惊慌失措,竟不知道该如何做才好了。迟疑了几分钟后,失魂落魄的李某竟然选择驾驶摩托车逃逸。

在李某逃逸至该路32KM+50KM地段时,又因惊慌失措与相对方向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孙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吴某当场死亡,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再次选择逃逸,不过这一次他将事故车辆弃在了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吴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次日上午,躲避了一夜的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确认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家人先后与吴某近亲属、张某、孙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分别赔偿给他们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2万元和8000元,吴某近亲属三方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观察不周,刮擦行人,致一人轻伤,后在逃跑过程中,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1)《刑法》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系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 47号)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十)浙江首例枉法仲裁案——梁江涛涉嫌枉法仲裁案

仲裁员梁江涛在劳动仲裁时,明知是伪证仍采信,作出26份虚假仲裁书,涉案总金额达2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处他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抗诉获支持。浙江省天台县检察院21日收到终审判决书:梁江涛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据了解,这是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枉法仲裁案。

梁江涛是天台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原主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杨某等人利用自己和他人身份证,虚构了天台某公司拖欠杨某等26名工人工资的事实,并伪造了相关工资欠条以及结算清单,然后向县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作为首席仲裁员的梁江涛与其他仲裁人员在审理这26件仲裁案时,接受他人说情,明知该案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所提供的材料系虚假证据,却没有驳回仲裁申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对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了26份虚假仲裁裁决书,总金额达2065600元。

今年2月25日,天台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处梁江涛犯枉法仲裁罪,免予刑事处罚。

天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江涛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一审法院所认定梁江涛犯罪情节轻微与事实不符,遂依法提请台州市检察院抗诉。

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江涛身为首席仲裁员,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并违反法定程序,在未合议的情况下,违法作出了26份虚假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并已生效,涉案标的额达200多万元,已严重扰乱了仲裁程序、降低了仲裁机关的威信及群众对仲裁活动公正性的依赖,并对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威胁,该枉法仲裁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法应当改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

第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广西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主刀者案

据报道,桂林市兴安县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近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刀摘肾的兴安县中医院原副院长蒋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悉,审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在广西法院尚属首例。

据介绍,2011年5月,兴安县部分打工者在QQ上收到“急寻肾源”的消息,并留有联系电话。有的打工者急需用钱,便与对方联系。2011年8月,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该组织分工明确。由蒋某波寻找卖肾人,“吴哥”寻找买肾人以及需要肾移植的医院,“莫哥”负责与买肾人交易,蒋某林、李某等3名医师负责为卖肾人做取肾手术,其中蒋某林主刀,李某负责麻醉。其他案犯也均分别受雇于蒋某波,分别负责看守、接送、照顾等工作。除蒋某波、“吴哥”“莫哥”3人未落网外,其余11名成员悉数归案。

2012年12月26日,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审分别判处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李某财、常某梅6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也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蒋某林等人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某林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载自: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523/c42510-21587975.html

 

【法条链接】

《刑法》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男子购百余万条订单信息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月22日对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因从1号店购得100余万条订单信息,被判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等予以没收。

据法院介绍,被告人徐某为某网络公司负责人。2012年6月期间,徐某在互联网上从张某(另案处理)处以400元的价格,购得1号店网站100余万条订单信息数据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2年9月19日,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盘问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去除重复处理后共计28万余条,其行为业已构成情节严重。徐某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判处缓刑应当具备的条件不符,原判对其所处的量刑并无不当。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载自: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523/c42510-21588005.html

 

【法条链接】

《刑法》

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民事


 


本期司法概览

潘粤明诉董洁经纪人案,家养鱼因鱼缸加热棒故障被烫死案;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


 

(一)潘粤明诉董洁经纪人案

据报道,因被演员董洁经纪人在网上发表声明指责,潘粤明将该经纪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5月8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情回放:潘粤明起诉称,任佳莺在2012年10月20日通过新浪微博,以“董洁工作室团队”的名义发布“声明”,声称他故意散布关于董洁的传闻并横加指责,找记者跟踪董洁,“嗜赌”、“粗暴”、“欠债”等等,严重损害了其名誉。而自己在“声明”发出次日就立即委托律师作出公开澄清,但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在其出版的《申江服务导报》中,仍对任佳莺进行采访,并以“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作为标题整版报道,内容除了仍称他“嗜赌成性”、“负债累累”外,新添“霸占豪宅,不让儿子进门”等诽谤内容。

潘粤明认为,他作为著名影视明星,保持良好声誉对他的生活及事业发展至关重要,任佳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所捏造和传播的内容,使得他的公众形象及社会评价大大降低,并给他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及心理创伤。据此,他请求法院判决任佳莺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在新浪微博及相关网站上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停止侵害行为、在其出版的《申江服务导报》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且双方在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站和《新京报》《新民晚报》等报纸媒体上连续十五天赔礼道歉。

当日的开庭主要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理。被告之一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两被告都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请求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原告律师则认为,原告居住在朝阳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原告可以选择在这里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名誉权纠纷案,当事人有权选择至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的原告潘粤明自2008年开始在朝阳区居住,朝阳区即为原告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认为他们是在去年10月21号的中午,报纸就已经全部印刷完毕,并开始售卖。而原告是在21号的17时许才发的澄清声明,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此案将择日继续审理。

(二)赵某家养鱼因鱼缸加热棒故障被烫死索赔98万

一只重达70斤的玳瑁(脊椎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所养鱼缸加热棒故障被烫死,玳瑁主人将鱼缸提供商诉至昌平法院,并开出了98万元的赔偿单。5月6日下午,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暂时休庭。

案情回放:赵某饲养了一只70斤重的玳瑁,他委托在京的一位朋友买了一个鱼缸。2012年3月,这位朋友在被告王某处买了一个柜式鱼缸,安装后却漏水漏电,被告运来备用鱼缸,临时圈养玳瑁。当晚,因加热控制设备脱落导致加热棒一直工作。玳瑁因水温过高死亡,故原告索赔经济损失98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过口头和书面买卖合同,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3月29日,被告是与尤某(本案证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货款两清。尤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言明受他人之托,因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证人尤某出庭作证:他向被告买了一个2米长、1米9宽的鱼缸,花了1.9万元。3月30日晚,水族箱左下角漏水。被告就说先弄另一个鱼缸用着,并把加热器用绷带绷好,把玳瑁放里边了,玳瑁游得也不错。没想到后来发现鱼缸里的水都煮开了,玳瑁也死了,“3月30日晚上运过来。3月31日凌晨就死了。”

(三)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王老吉、加多宝凉茶红罐装潢权案

2013年5月15日上午,红罐凉茶之争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号称“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王老吉、加多宝凉茶红罐装潢权诉讼官司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官方微博对该案的审理进行了全程直播。

该日开庭的其实是两个案件,一是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二是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去年7月,加多宝和广药分别在北京、广州就红罐包装进行起诉,同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省高院认为两个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基本相同,遂进行合并审理。据报道,这是继商标权之争后,加多宝与广药迎来的又一场事关双方发展转折点的“互掐”激战。

当日,审判长核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时,广药委托代理人立即对加多宝委托代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副教授姚欢庆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广药认为,姚欢庆副教授不是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不是加多宝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单位所在社区或社会团体推荐,居委会不能作为社会团体,按法律规定不具有推荐资格,因此姚教授不具有代理权限。

合议庭研究后认为,姚欢庆副教授获得了加多宝所在社区推荐,作为加多宝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庭准许其参加诉讼。

 

 


立法

速递

铂恒


 


刑事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计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问题,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为明确和统一司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定罪量刑情节的相应规定,依法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该解释第一条至第七条首次对危害食品安全的两个基本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该解释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一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该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具有:(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这五大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危险,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的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该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出台背景:犯罪率节节高升。近几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节节上升,仅仅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224%,数据惊人。

犯罪方式更加隐蔽、更加科技化、网络化。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所以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现在已经发展到了采取技术手段,从有毒有害的物质中提取出一些好象能够蒙哄过关的食品、能够规避一些质检部门质检手段的食品来。再有就是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再比如说,食品的滥用添加剂问题,可能发生在食品的加工、生产、流通、贮存等各个环节。

另外,这种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犯罪分子往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互相配合又相对独立,跨地区作案明显增多,而且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很少留下证据,给追查源头犯罪设置了重重障碍,所以综合考虑,必须加大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力度,然后共同形成合力来打击犯罪。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私设生猪屠宰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转载自: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网。

 

 


其他


 

(一)最高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

这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李艳勤故意伤害案(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和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法院为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李艳勤借“教育”之名,经常对继女申潇然进行打骂虐待,并最终将申潇然殴打致死。鉴于李艳勤有抢救被害人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为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艳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中,被告人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并犯有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法院为此判处被告人邓家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悉,受传统教育观念、经济、社会转型、家长和相关机构监护防范意识不高、管理预防措施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当前我国儿童被体罚虐待致伤致残、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鉴于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指导职能,根据犯罪形势的新特点、新变化,积极参与、支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专项行动,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打击犯罪的法律适用依据;指导各级法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深入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优先原则,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始终保持严惩重判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了犯罪。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法制与防范保护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帮助更多的未成年人和家庭免受犯罪的侵害,更加安全、健康、无忧无虑地成长和生活。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经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13号),该批复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批复的内容为: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该批复可以看出,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双方约定优先,如果无约定,就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行业

动态

铂恒


   

(一)全国律协与中税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3年5月6日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和中税协会长许善达分别在协议上签字。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后,两协会将加强战略合作,共谋发展,实现律师行业与税务师行业的优势互补和合作共赢,以更好的拓展业务,共同推动国家财税改革与立法的顺利进行,并引领国内财税实务领域的最新发展,在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中国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合作交流会在京隆重开幕

5月28日,在商务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期间,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首次举办的“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合作交流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开幕。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大程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赵大程指出,法律服务业在当今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能满足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需求,也能不断推动服务贸易国际化秩序的构建。本届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首次设立商事法律服务合作交流会,并以“发展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促进企业全球化发展”为主题,对于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律师界、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服务中外经贸,促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赵大程强调,中国政府一直重视法治建设,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大力发展律师等法律服务业,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将进一步发展完善律师制度,使之充分发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

赵大程强调,当今世界,法律服务在国际经贸合作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法律服务作为国际商事活动和现代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也是现实的生产力。我国企业界、律师界应该树立起法律服务也是生产力的理念,重视运用法律服务手段,进一步实现律师与企业发展的深度融合,提高法律服务与经济社会的契合度,为促进改革开放,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作出应有的贡献。

赵大程要求,一要努力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二要大力培养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三要着力加强中外法律服务业的交流合作。

北京市政府副市长张延昆在开幕式上致辞,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主持开幕式。来自国内外近300名企业与律师代表参加了此次交流会。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开展救助管理法律服务共建活动

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开展救助管理法律服务共建活动并签订共建协议。参加启动仪式的有:北京律协副会长张巍;北京救助管理事务中心主任王昌伦;北京律协女工委主任连艳,副主任张雪梅、王毅伟、任燕玲;北京律协女律师联谊会副会长池英花、马玉兰、解宝红、李艳,部分女律师志愿者,各区救助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北京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孩子共100余人。

共建协议约定,女律师联谊会推荐20名女律师志愿者分别为全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助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共建活动恰逢六·一儿童节来临,女律师们特意购买了两台32寸电视机、学习用品、图书和食品等捐赠给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孩子们,受到孩子们的热烈欢迎,现场其乐融融,一片欢声笑语。

(四)北京律师向四川地震灾区献爱心捐款总额近150万元

4月20日上午,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至今已造成196人遇难,231万余人受灾。连日来,北京市律师协会一直关注着抗震救灾工作的进展和灾区人民的生活。

 

4月23日,北京律协在首都律师网发出《关于为四川芦山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捐款的倡议书》,倡议发出后,全市各区县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联席会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广大律师、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爱心捐款活动,共捐款1492497.5元。东城、西城两区汇总的捐款均超过20万元。

4月23日当天,北京市律师协会还通过传真方式向四川省律师协会发去《慰问信》。

(五)市司法局、市律协与市高院进一步研究简化律师安检程序工作

5月15日上午,市高院法警总队、市司法局、市律协共同召开律师安检工作协调会。市高院法警总队总队长刘俊杰、副总队长滕战柱、警务科科长贾丁;市司法局信息技术处处长陈伟、副处长田野,律师监管处副处长朱玉柱;市律协副秘书长王笑娟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简化律师安检程序的具体措施达成了共识。 

(六)市司法局、市律协与市检察院就检察机关律师服务平台相关问题进行座谈

 2013年5月16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闫晓东主任一行四人到访市律协,就“北京市检察机关律师服务平台系统(测试版)”的建设与应用等相关问题与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信息技术处及市律协权保委部分律师进行了座谈。

参加座谈会的有: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闫晓东、副主任刘芳;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处长柴磊、副处长朱玉柱,信息技术处副处长田野;市律协副会长庞正中、副秘书长王笑娟,权保委副主任杨矿生、池英花、秘书长石红英等。会议由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处长柴磊主持。

柴磊处长对闫晓东主任一行表示欢迎,并介绍了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围绕贯彻落实刑诉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并就如何共同推动律师在检察院阶段的会见、阅卷及交换意见等各项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提出了具体建议。

闫晓东主任介绍了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组建的背景、目的和职责范围,以及在首都检察网开设律师服务平台的目的和意义,希望通过今天的座谈能够进一步了解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工作中存在的需求。

刘芳副主任介绍了市检察院为了落实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效率而开发的“北京市检察机关律师服务平台系统(测试版)”的有关情况并由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演示。

与会律师就如何完善该系统功能,使之更高效地发挥作用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闫主任表示,将充分考虑会上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充实、调整和完善律师服务平台,争取早日上线启用。

庞正中副会长代表市律协感谢闫晓东主任一行到协会听取律师的意见。他指出,市检察院在完善律师服务措施方面做了细致、有效的工作,特别是服务平台系统的开通将为律师在预约会见、阅卷、交换意见等方面提供便利。希望今后双方不断加强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检察机关律师服务平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七)北京市律师协会出访团拜会澳大利亚法律协会及新西兰律师协会

2013年4月底,以副会长张巍为团长的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团访问了澳大利亚维多利亚法律协会及新西兰律师协会。随行的有协会权保委主任李法宝,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主任钱列阳,监事王志强,外事委委员张薇,律协秘书处综合调研部主任陈强。

此次出访意在进一步加强与维多利亚法律协会的联络,建立与新西兰律师协会的友好关系,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律师组织的管理经验。

出访期间,代表团拜访了澳大利亚维多利亚法律协会,并就会员继续教育,律师权益保护,国际律师交流,律师协会权利监督等方面的问题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法律协会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随后,张巍副会长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法律协会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巩固了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在澳大利亚,代表团还拜访了维多利亚大律师公会,参观了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以及当地的基层法院,并走访了当地具有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

4月30日,代表团拜会了新西兰大律师公会,这是国内首个律师代表团对新西兰律师协会的访问,双方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还就培训、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事宜进行了探讨。在新西兰,代表团还拜会了新西兰律师协会,并参观了当地BELL GULLY律师事务所。本次访问,建立起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新西兰律师协会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双方进一步的深入合作奠定了基础。

(八)北京市律师协会考察团出访西班牙及瑞士

 2013年5月8,以监事长张卫华为团长的北京律协考察团一行5人出访西班牙及瑞士。此次北京律协应邀出访,系对西班牙的首次出访和对瑞士律师协会的首次深度交流,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外交往,增进与国外协会间的相互了解,广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律师行业管理经验,把握涉外业务特点和规律,更好地促进首都律师行业科学发展。

在拜会马德里律协与苏黎世律协期间,考察团不仅对其基本架构与当地律师业的发展状况有了概况性的了解,双方还就律师会费的收取、利用与监督制度的设置,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完善,律师保险缴纳的选择,律师协会的惩戒措施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为进一步加强合作,巩固此次出访成果,高鹏秘书长代表北京律协与马德里律协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就建立定期互访机制、组织法律研讨会、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等内容达成共识。

出访期间,考察团还走访了马德里司法局、乌利亚律师事务所马德里总部及巴塞罗那办公室,参观了瑞士联邦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并与瑞士文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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